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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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办法》同时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办法》明确,相关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同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020年12月31日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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