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的情形

    重新评审,是将原评标委员会组织,重新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情形,法律对重新评审进行了严格规定,防止串通评标,那么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例如投标人的得分汇总出现错误的,导致排名出现错误的情况。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例如同一投标人的业绩得分,不同评标专家的得分不同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74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例如出现评标委员会审查错误,将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核,或者将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判定为废标,为了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是可以重新评审的;价格计算错误,如将评标基准价计算出错,或者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基准价不同,未能正确计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扣除比例等,发现后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要求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重新评审不得改变其他得分项的得分。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6年1月22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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