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顾名思义,一是谈判,二是有竞争,三是最低价中标,竞争性谈判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与投标人就货物招标、工程招标或服务招标进行谈判,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投标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5、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7、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8、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9、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二、竞争性谈判流程

  1、制订招标文件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合同,制订招标文件;

  2、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

  3、递交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谈判文件评审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中标人

  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2020年2月24日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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