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昨天和一个客户讨论今年年初招标投标法的修改等问题,说既然有了招标投标法,为什么还要有政府采购法,这二者在功能和内容上重复,今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不是有可能合并成一个法律?为了更直观的区分二者之间的不同,本次小编就采用一问一答的模式来讲解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1、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行集中采购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更广,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私人企业等任何组织都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法更加灵活。
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施工项目在400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以上是小编总结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区别,对比还能找出更多的区别,比如规范的主体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这里就不一一细叙,如果需要这方面的帮助,请联系我们。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2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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