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条件能否既做资格项又做打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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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要确定在政府采购中什么可以做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我们要确定什么可以设为打分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条件不能既做资格项又做打分项。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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