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评标委员会真的丧失了排序权?
招标投标法大修已经是板上订钉的事,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且明确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征求意见一出来的时候,大家惊呼:评标委员会丧失了排序权后,就由掌握生杀大权的主宰彻底沦为列席的人员,难道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在原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丧失了排序权?但事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就这一条就给了评标委员会地上的权力,在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哪家投标人是最好的,哪家投标人是最差的心里肯定是可以衡量的,因此,在说明时可能就会对综合得分好的那家进行无形中的推荐,对于综合得分差的投标人在词语上就会相对较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定标的时候,你真的敢选择评语较差的那家中标候选人吗?难道不怕审计吗?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评标委员会还是该干嘛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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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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