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是指个人与行业内知名或有一定实力企业约定,前者为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包括经下几个方面内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罚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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