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要求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要求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10月11日 21:05
ꄘ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