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评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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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政府采购一批视频系统,总投资300万元,按相关的要求,该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进入评审室,在评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结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供应合同,在项目后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中标人的评分结果有误,原因是其业绩统计出错,按正确的统计结果,中标人排名应该是第二名,因此招标人责怪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进入评审室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但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进入评审室,那么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评审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2年11月20日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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