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022年12月7日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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