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叙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标准货物中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如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等标准化货物采购,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有人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会导致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中标价低于所谓的“合理低价”。评判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的单个合理成本,也就成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难点。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一是比较分项报价是否合理。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因此,在评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分项报价与招标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的分项报价比较;或者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看分项报价是否合理。二是澄清。对报价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三是确认。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进行详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少了评标工作量。二是最大限度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降低了“暗箱操作”的机率。三是有利于促进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