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主要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不同
竞争性谈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管辖范围,这两部法律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竞争性磋商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管辖范围。
2、应用场景不同
竞争性磋商应用范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最低价的供应商中标
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这与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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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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