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错误如何处理?
投标价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评审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遗漏、书写错误、前后不一等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为此,对于投标报价出现错误这一实质性内容该不该进行修正,如何修正?究竟是属于澄清与说明行为,还是属于改变其实质性内容行为?这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绕不开的评审环节。下面就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报价前后不一情形时,从修正的必要性、适用法律法规、修正方法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旨在为正确修正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提供借鉴,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中出现前后不一等错误情形,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虽然不同,但是对投标报价出现错误时有着极其相似的描述,并且都是基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最终投标总价而言。
在投标投标活动中,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错误修正都有具体的约定方式,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采用符合逻辑、符合习惯和符合常理的思维方式选择合格的中标人。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