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针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出的一种采购方式,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进行约束的,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同的是,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在需要时可以从其中任意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而无需再进行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二者区别在于入围阶段有无竞争、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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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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