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澄清

  案例:某事业单位采购一台进口仪器,用于空气检测,采用公开招标,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在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B其提供制造商授权书不清楚,其制造商的盖章文字不能识别,不能确定是不是其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生产商,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B进行求偿澄清,经澄清后,确认在所投产品就是其代理的设备。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23年11月3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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