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某研究所采购一台风电测试平台,用于风电企业叶片测试,预计投资20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甲发现投标人乙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改动的痕迹,要求投标人乙现场提供原件备查,投标人以原件未带为由,拒绝提供原件,由于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有二维码,可以扫码查询,经查询,该证书都已过期,具备法律效力,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该研究所向上级单位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乙以该项目未中标为由,不能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该项证书是因为使用了已经使用过的打印纸,该打印纸上刚好的相关的时间,覆盖了原证书的日期,属于工作失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争论的焦点就是未中标能否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人乙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消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政府采购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投标人乙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经相关机构鉴定,确定有两处日期有篡改的实事,并且,该证书上均有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进行确认,投标人乙认为使用了使用过的打印纸导致的,其未尽查验的义务,导致有问题的材料进入评审环节,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受相关的处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免名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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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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