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投标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案例:某研究机构采购一台真空设备,预算为32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三家投标人参与,开标后,评标环节时,评标专家拿到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外观来看,三家投标书外观均一致,包括封皮的颜色、字体大小、位置、排版均相同,在形式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又发现三家的分项报价表均一样,而且小数点后两位相同,再细看,在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项目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也一样,因此,作出串通投标的认定。在本案中查实,由投标人甲为主导,串通其他两家投标人,并约定甲中标后,支付其他两家投标人各5万元劳动报酬。财政部门将上述三家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家投标人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对甲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公司法人作出警告处分。

  在投标行业,可能有人认为,哪有不串通投标的呢?认为这是一件小事,大家都在做,已经是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实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从政府采购法的处罚就能知道,千万别把串通投标当儿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恶意串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项目并未实质性产生危害,因此,未吊销相关企业营业执照。

  这是一个小编亲身经历的案例,其中原委小编也相当清楚,在此奉劝各位投标人,不以恶小而为之,出事了,可能人你负不起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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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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