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无量化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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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是财政部公开的案例,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项目整体方案设计打分条款:整体方案设计全面、配置完善、实施可行性高、设计合理得5分,方案较全面、配置较完善、实施可行性较高、设计较合理得4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阐述详细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承诺完整,优于或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5分”等语言表述不准确,只能凭评标专家主观进行判断确定,主观性强,采购文件未将上述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财政部受理,于2023年4月作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在设置评审标准分值时,如何将评审指标进行量化?小编想有几个方面可以参考,例如上述案例中售后服务方案,可将响应时间作为一个指标,投标人在30分钟内响应得2分,一小时内响应得1分,其他得零分;售后服务人员也可作为一个指标,人员为五人以上得2分,1-5人得1分,否则不得分;售后服务网点也可作为评分指标,如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的(提供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诸如此类,将相关的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减少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和可自由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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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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