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相关责任部门
2024年6月1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促进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部门和职责:
1.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对防洪、治涝、河道及河口整治、供水、水力发电、灌溉、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对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对生态环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7.对医疗器械、试剂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对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的投诉,由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通信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0.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商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招标投标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要投诉的话,行政监督部门不要找错了。
2024年7月30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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