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竟然不愿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起诉吗
案例回顾:2023年8月10日,某国企办公楼装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某建筑施工单位甲参与投标,经评审后确定为中标人,2023年9月5日,该国有企业向中标人建筑施工单位甲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其在三十日内到该国有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435万元,施工周期为三个月,项目经理李某某。2023年9月7日,中标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甲法人与项目负责人到该国有企业签订合同,该企业以项目取消为由,拒绝与建筑施工单位甲签订合同,经协商无果,建筑施工单位甲向国资委提出投诉,要求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其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规定,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签订合同,包括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该国有企业给出的解释是,因不可抗拒力(资金没有到位,暂无资金到账时间),公司无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即使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也成立,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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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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