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超过30日未签订合同,难道就作废了?
案情回顾:2024年6月2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一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如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被处以罚款一万余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中标人未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还有政府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法签订合同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在少数,一般是政府采购流程相对来说长,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有很多流程,超出期限未签订合同一般不会有问题,只是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即可,但是也有少数情况是采购人因不可抗拒等原因放弃签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处罚信息中,很难找到政府采购人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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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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