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仍然有竞争性
在实际招标投标中,只要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一般都会否决投标,将项目作废标处理,这一潜在规定是经常招标投标的人所熟知的“招标定律”,是一部分评标专家怕担责任,怕被质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方法。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很多情况下,招标代理公司也为了省事,不想给自己找麻烦,也会同意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废标重新再来一次,简单粗暴。其实有些情况是可以继续评标的,前段时间,小编经手的一个军D工程项目,投标人有四家,但是有两家签字盖章上有问题被废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目具有竞争性,继续评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仍然有竞争性该如何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从这段表述来看,因废标后,投标项目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必须重新招标,但是如果剩下两投标人价格相近、方案均有竞争性、双方都有中标的意愿呢,那就没有构成缺乏竞争性,因此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并不意味着缺乏竞争性,两家投标人也是可以竞争的。
因此,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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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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