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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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某科研机构建设种子库基地,预计投标500万元,用于科研植物种子的保存和试验,经公开招标,确定某施工单位甲为中标人,在施工结束后结算,共有增项一百五十余条,金额为八十万元,由于金额超过原预算金额的百分之十,需要上级单位重新审批,上级单位在审核后要求新增项目重新招标,并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会有什么后果?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制度的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或结算价格追加超过10%的,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只要采购方接受施工方的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无需重新招标。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总价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因为涉及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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