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被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8日浙江省网财政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则中标人放弃中标被立案调查的处罚信息。小编将该项目的整个执行情况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官方渠道。
2024年04月11日,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400万元,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4年04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采购文件的部分技术要求做了变更;2024年04月20日,发布第二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防紫外性能,提升为紫外线防护系数>40;2024年04月25日,发布第三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窗帘的阻燃性、断裂强力、密度等技术参数;2024年05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成交)金额495914.3元,中标供应商为杭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算400万元,中标价只有不到50万元,这种采购会有问题吗?果不其然,就出问题了。2024年06月12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采购结果,原因是中标人放弃中标。
随后2024年11月8日公布处罚结果,由于中标候选人报价49.59143万元,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书面说明,以证明报价的合理性,中标候选人出具了《关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回复函》,表明“如果我司中标,我们一定会按投标文件要求顺利完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5月14日,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标候选人认为厂房受大雨影响,无法生产供货,故放弃中标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接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情况反映后,向中标候选人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对放弃中标原因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根据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候选人厂房受雨水影响无法履约,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标候选人放弃本项目中标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候选人违法行为导致项目重新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采购金额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以采购金额3600000元的8‰的罚款,计28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已经算轻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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