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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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大学附属医院采购手术显微镜项目,用于神经系统的手术观察、照明、肿瘤荧光显示、血管荧光造影、彩色血管荧光造影,预算金额1330万元,2022年12月6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2月26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这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参数变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月11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780万元;2023年05月17日,发布废标公告,原因为其他情形,没有说明具体情况;2023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第二千零九号),处罚原因是发现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由于项目已经实施,无法撤回,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有没有相关的标准?

  没有量化一般是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模糊含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评判,依据评审专家主观判断的打分,与评审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目的就是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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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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