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自行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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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人可以自行废标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2024年6月17日,山西省大同监狱三个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又如2024年6月7日,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物业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废标理由同上。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出现了泄露,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情形出现。2024年8月1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终止,终止原因是因招标文件开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法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废标。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如2024年7月18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程项目,发布了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因此本项目废标;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例如,光泽县医院改善医疗服务建设项目,2024年7月30日发布了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因采购计划调整,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采购任务取消;红原县雅克音乐节后勤保障物资采购项目,2024年7月26日,发布了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购需求发生变更,预算调整,故本项目终止。但是“重大变故”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什么情况属于重大变故,在政府采购实操层面,就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重大变故。

  看了这几个案例,采购人想自行废标,大家想必都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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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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