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会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这不是危言耸听,是真实的事,且有法可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时,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验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但是国库司在回复网友提问时,提到了一个另外情况,即投标人没有主观的故意,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错误,则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前有个案例,有兴趣的可以查询小编以前的文章。
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无法核实,只能由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常为工信部门)调查取证,再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实际采购招标中较难以实施和判定,一则时间不允许,二则成本高,只有在投诉、质疑或者审查时才会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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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8日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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