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是否可以重新招标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后,对中标人不满意,是否可以重新招标?首先,来回顾小编的一个亲身经历,曾经小编参与北京市某部门的采购项目,当时还是采用线下纸质材料评标的方式,共计5名评标专家,甲方代表3人列席评标现场,并不参与评审,开标过程一切正常,评审时也没有异样,招标人代表均在低头玩手机,没有任何参与或者翻看材料,在招标代理公司宣读评标结果后,评标专家表示均无疑问,然后就是签字领取评标专家费,起身准备走人,这时招标人代表了话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没有参与现场勘查,对项目也不了解,他们能完成我们的项目吗?他们提供的方案符合我们的要求吗?这个时候招标代理公司回答:评标过程均是录音录像,专家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没有任何问题,评标专家一语未发,就开门离去了。问题就出来了,如果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是否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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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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