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指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多少算较大数额罚款?有没有一定的标准?
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制定了“较大数额罚款”的全国统一标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例如,天津市也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内蒙古财政厅,同样也公布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022年4月21网友在向财政部也提到了这个问题,留言编号:9103249-TpS5,答复单位为国库司,问题如下:
国库司领导,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请问:依据上述规定,是指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的认定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8日以后?还是供应商受到罚款的日期应在2022年2月8日以后?举例:某项目开标进行资格审查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其中一供应商在2021年12月30日受到120万元的罚款处罚,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留言所述罚款自财库[2022]3号文施行后不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现在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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