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后,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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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供应商想知道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处理流程是什么,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流程一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可能包括维持原采购结果、撤销或变更原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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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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