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社保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吗
在一些项目中常常会碰到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为其本单位在职人员,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以前的工程挂靠太多了,出了问题追责不好追,但是怎么证明项目经理为其本单位在职人员呢?只能看社保,劳动合同都可以作假,一般要求提供项目经理为其缴纳近六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材料,而且作为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连续社保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合适吗?

有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有连续社保,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在财政部信息公告第683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实操中,对于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的社保要求,以打分形式出现,如要求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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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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