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投诉无效,被驳回

  在政府采购中经常会出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投诉就是保障权益的一种方法,但是有的时候财政部门给的的答复却是无效投诉,那么什么是无效投诉?

  某单位厨房设施设备项目于2024年05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640万元,采购需求为感应龙头、盆台等,2024年06月12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二次),2024年07月0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4年07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四次),2024年07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五次),更正内容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4年08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为重庆某厨具公司,中标金额459万元,2024年08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增加主要标的内容及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2024年09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更正公告(二次),中标人更正为山东某厨具公司,中标金额493万元。项目更正公告共计发布了七次,说明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与项目经理关系比较大。

  2025年0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其中投诉事项2-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那么什么是无效投诉,我们应该怎么避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我们针对第一条来具体说明投诉法定受理条件有什么?

  1.投诉人应当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2.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同一投诉事项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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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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