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变相设定最低限价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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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变相设定最低限价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财政部认定,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在上述案例中就属于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由于每个供应商的管理水平、采购成本、生产成本不同,可能最后的报价不同,不能以某个特定的标准来规定供应商的报价,从而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那些能够以更低成本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投标人,不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的投标方案。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5年4月28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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