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需要明确的几个细节

  在招标投标行业我们经常会遇到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资质的问题,特别是工程招标中的流水线建设、大型企业建设等,通常需要土建施工、暖通空调设备安装,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可能没有机电安装资质,因此大型复杂招标项目中会明确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投标有明确的定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参加联合体投标时有几点需要明确,减少今后发生纠纷和扯皮。

  1、在联合体协议中需要注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标有关的事情,并且是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明确联合体的主办方,如联合体中标,则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工作范围以及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过程中所有一切文件的处理,联合体各方圴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所指法律责任除了应份责任外还要承担联合体其他人的责任,即在联合体中,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联合体的全部责任,不得以联合体内部约定的份额为由拒绝履行。

  4、关于联合体资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组织和管理权,沟通与协调权,收益权。参与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中均享受项目监督权、知情权、信息共享权、收益权、参与项目的管理协调权。

  对于联合体投标需要各参加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整体的竞争力,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该明确法律相关规定,厘清各自的责任,这对于参加项目投标、实施都非常非常有帮助。

2020年4月18日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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