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常见问题案例共享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小编参加的第一个招标投标就是联合体投标,当时小编前东家要建设一条光伏生产线,采购光伏组件生产线电机设备,新建厂房和机房等附属设施,组织了一次工程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不同的联合体的资质不同是怎么认定的?

  1、联合体中只有一家具备资质,该如何认定联合体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那么如果是不同类供应商或承担的工作不一样,则不能以联合体中承担一类工作的资质要求,来要求承担另一类工作的另一方联合体,根据财政部18号令,联合体承担不同类型工作的,只要有一方满足特定要求即可。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文件可以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进行约定,可以约束联合体中的一家投标人具有什么样的资质,或者联合体所有投标人具有什么样的资质。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违法吗?

  很多招标人是不太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因为联合体投标在项目执行、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执行有一定困难,容易发生纠纷和踢皮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因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违法!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对企业而言,联合体投标是强强联合,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投标中标率的有效方法,但对于一些项目来说,并不欢迎联合体投标,其原因是招标人为保证工期、质量,减少摩擦和踢皮球的现象,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0年4月13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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