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收取方法、标准和退还方式和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收取的主体: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招标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如果招标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少招标代理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2021年5月27日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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