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接上回贵州596亿高速公路PPP项目流标的案例,小编从该案例分析了中标后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后果,其中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是有前提的,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那么有人就会问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正当理由可以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不受到罚款和没收投标保证。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正当理由,小编翻阅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和归纳了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什么情况下是可以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什么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供大家参考。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贵州高速公路PPP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标人并非不可以放弃中标,只是需要有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正当理由即可,但何为正当理由,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小编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献,可以被认定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如中标后项目尚未实施,采购人对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的;    

  3、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有重大情况未披露、误导或隐瞒的,导致中标人发现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的,中标人有权申请采购结果无效,拒绝签订合同;   

  4、采购人没有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别是对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如果采购人擅自改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的,整个采购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中标人自己可以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要求,可以拒签合同;

  这是小编总结的几条中标人可以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在这些情况下,通过正当的渠道,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并不受相关处罚。各位还有其他建议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在适当的时候再做修改和高速,也希望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制订者能够看到这个文章,在下次修改的时候能够对正当理由作出明确的界定。

 

2020年3月17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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