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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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浙江省台州市某私营企业因生产需求,需要新增一铸造车间,前期该私营企业请某设计院对铸造车间进行了详细设计,由于该私营企业老板李某与某施工队老板张某较熟悉,就请张某进行施工,并签订了一份800万元的施工合同,在施工队进场前,由于该私营企业老板李某资金紧张,李某通知张某,说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张某认为双方应该继续执行该合同,合同有效。存在以下两个观点,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该执行,另外一方的意见是该工程项目价格超过了400万元,应该招标。从双方的观点看似乎都有理,我们来查相关的法律依据。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可见,案例中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标,李某与施工队张某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须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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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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