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案例分析明招暗定
2019年8月,北方某市综合体育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月,该市综合体育馆项目获财政预算投资5000万元,该市综合体育馆图纸设计环节就花费了半年多时间。而中标该工程设计的单位是上海一家资深设计公司在该省的分公司,资质等级为甲级资质证书,在当地内只有两三家具备,这在工程建设行业当属正常。
案发后据招标代理公司经理刘某某交代,为了控制该项目的中标单位,该市综合体育馆项目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务必保证某投标人中标。在取得代理权后,他与该市综合体育馆项目负责人和意向投标人进行了“沟通”,明确了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为该投标人量身订做了评分办法。设计项目招投标中,设定了极高的投标门槛,要求投标人必须拥有设计甲级和规划甲级资质,同时在评分标准设定中增加了“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项目建设经验,可以加5分,近三年累计完成体育馆项目建设5个以上得10分”。
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在这个案例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私下沟通暗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有违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明招暗定,而招标办在审核招标文件的时候,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未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21条、《招投标法》第55条分别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工程,在招投标前禁止进行实质性谈判、议价,否则该合同无效,
3、本案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并未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法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