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违规操作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合法合规是整个招标项目能否公平正义进行评标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有哪是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哪些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做的呢,是违规操作?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020年9月28日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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