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条款,评标专家请慎用“废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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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小学采购20套教学系统,预算200万元,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该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公布中标候选人时,投标人甲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候选人乙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在形式审查的时候就应该被废标,其理由是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的字体和排版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仿宋3号字体,单倍行距,而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字体为楷体,1.5倍行距。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质疑成立,于是对评标结果重新进行排序,投标人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认为投标文件排版不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应当废标。当地财政部门受理后,认为投标人乙的投诉成立,责令重新招标,并对评标专家进行了处理。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因此,在本案中,评标专家仅因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字体没有与招标文件中一致,就判定投标人乙无效属于滥用“废标权”,根据38号文,项目评审应重实质轻形式,并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列为非实质性问题。也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简化、明确。那么什么情况下评标专家可以使用废标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具有一批熟悉招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才和重点行业专家顾问团队,为招标方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公司具有严密的制度和规范化操作流程,为招标方采购到优质价廉的货物和工程施工企业,为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方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司具有高效、及时、准确的信息收集、发布渠道,可以在短时间内为招标方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2022年1月24日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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