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不再棘手,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知道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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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国有企业采购一台伺服压力机,采购金额为7000万元,该国有企业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共有7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潜在投标人A对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但没有确定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因此,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澄清。上述案例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招标代理机构澄清与修改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另外,广大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缺页、附件不全、表达不清楚,应及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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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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