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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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违法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我国将违法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在2014年下发过《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 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 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常见失信行为有:

  (一)供应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4.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7.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10.开标前泄露标底

  11.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采购文件;

  12.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8日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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