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通常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第二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之间相互串通,第三种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口头约定等形式,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一种方法,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串通投标在招标投标行业中是屡见不鲜的事,但是有多少人真正知道法律法规是如何对串通投标进行处罚的呢?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也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结束语: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以善小而不为 不以恶小而为之。串通投标只要是被实锤,等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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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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