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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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30。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2022年8月15日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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