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有哪些?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是我们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还是存在不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某次小编参加东部沿海某市政府采购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该省的某政府颁发的证书得3分,在法律上就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那么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范围的行为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电子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2、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3、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4、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5、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2020年6月18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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