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下面的行为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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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或采购代理的中介机构,随着国家对招标代理采购代理的放开,政府对招标代理采购代理从事前监督转变为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听宴请、旅游、娱乐,不得不得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违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未妥善保存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等,财政部门可能会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具体要求请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不能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不能为采购项目设定最低价。

2020年6月10日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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