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要求投标人1小时内达到项目现场合规吗
案例:某县采购重点产业链诊断服务,在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有一项,本地化服务能力(5分),投标人应在项目需要时提供本地化快速响应服务,投标人可在1小时内达到项目现场的,得5分;可在2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投标人应提供地图导航截图等具备上述快速响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排斥外地供应商?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首先,从文字上来看,其未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投标人可以在当地租赁一个办公室来实现招标人的要求,因此不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其次,该项要求出现在评分标准中,不是实质性响应条款,即未满足该项要求就废标。而且在该案例中,该条款是不适合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的,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就将其作为打分项,但是其权重是比较高的,说明招标人对供应商的服务企业要求快速响应。
再次,虽然说没有排斥外地供应商,但是对外地供应商不是很友好,无形中增加了外地供应商的成本和得分,因为在拿到招标文件到提供投标文件的时间只有20天,有些外地供应商想租当地的办公室可能都来不及,无形中增加了外地供应商中标的成本和难度,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可以联合体投标,其目的就是想借助外地的优质供应商与本地的供应商联合,来提升当地供应商的水平,其方法在很多政府项目中均有体现。
结论,招标代理公司要求投标人1小时内达到项目现场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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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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