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设置评分标准,避免被投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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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政府部门采购一台X射线测试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为:价格部分30分,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40分,售后服务部分15分,共有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公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后,投标人A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认为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合理,其理由是技术培训方案及培训服务承诺项评分标准不合理,原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方案合理,内容全面,方式灵活,层次分明,能切实保障培训效果得5分;培训方案内容、可操作性一般,得3分;培训方案较差,可操作性差得1分;无培训方案者得0分。

  投标人认为评审因素设定的 “内容全面”、“方式灵活”、“层次分明”、“可操作性差”等主观性极强的表述,没有该项标准进行明确和必要的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认为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太强,对投标人容易造成不公正待遇或歧视待遇。经判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将该项目重新招标,并做相应的处罚,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对于主观性太强的表述尽量不要做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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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2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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