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 年5 月1 日起,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减免投标保证金,降幅不得低于现收取数额的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选择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或保险机构。鼓励招标人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